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5-29 00:00:00 来源:政策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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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4年度本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并在有效期内);

1.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应用、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市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开发与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所属的部门系统中有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学科组设置

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四个专业学科组,申报人可根据所从事专业工作选择以下学科组进行申报:

       1.生物与医药专业学科组;

       2.化工与材料专业学科组;

       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学科组;

       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学科组。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和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2.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要求

(1)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应取得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证书。

(2)根据《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9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需通过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需参加基础培训中级班,学时2天,获得4学分。

(3)根据《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的通知》(沪经信人【2012】675号)精神,申报“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学科组的人员需参加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4学分。

4.论文(著作)要求,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在职期间完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其中一篇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公开发表。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论文或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上述论文需上传封面、目录、期刊号、内容等。

(2)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在总结中必须阐明项目水平及本人在项目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及作用和贡献。其中至少一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为同行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可;

(3)参与编写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四万字;

(4)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

5.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2)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办法

       2014年度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2014年6月0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申报人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公共人事服务 →职称专家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网上申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填写基本资料,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申报人须做好答辩准备,答辩日期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未按指定时间参加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后果自负。

 

五、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需要递交的材料:

1.申报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书面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纸型A4);

3.受理凭证、二寸照片1张(贴于受理凭证正下方空白处)。

     

(二)需要原件查验的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送审论文、技术总结或著作出版刊物原件;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含排名表)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原件当场查验后,交还给申报人。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填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栏内对申报人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后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申报人的档案保管机构应在“学历、经历等情况核实意见”栏内填写核实意见并盖章。

 

六、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报送时间: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2.报送地点:

(1)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2楼)。

(2)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书面材料提交,申报人还可在下载打印该高评委受理凭证后,可将书面材料(含原件)提交市及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称材料受理服务窗口,由受理服务窗口审核后代为报送(具体受理点见附件2)。

       3.联系电话:53083333,53080900-103,53080900-518。

       4.收费:每人900元(网上付费方式),付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款。

       5.当年度未通过评审,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附件1:提交书面材料目录

 附件2: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一览表

受理点

 

受理地址

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58602838

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54977700*1184

徐汇区沪闵路9118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62124656

长宁区安西路37

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52564588*1085

普陀区真北路2100

闸北区人才服务中心

66057109

闸北区共和新路9126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65071581

虹口区曲阳路1915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33193322

杨浦区淞沪路605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63842579

黄浦区淮海东路6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62556379

静安区西康路3795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36010901

宝山区友谊支路6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51518181

闵行区莘谭路168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69530383

嘉定区福宁弄88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57922282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东二楼C209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67848655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

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

67116347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1504

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

69696988*8113

崇明县城桥镇新城翠竹路1501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2511320

闸北区梅园路77823

上海国际金融人才服务中心

58319298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5

上海国际航运人才服务中心

65418086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907

上海高新技术人才服务中心

64857025

徐汇区宜山路900A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