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2-05-31 10:32:00 来源: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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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现将《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本通知可在二十一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网站(www.shtic.com)上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

 


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2年度本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并在有效期内):

1.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项目中,从事高新 技术项目(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应用、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市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开发与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所属的部门系统中有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学科组设置

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四个专业学科组,申报人可根据所从事专业工作选择以下学科组进行申报:

1.生物与医药专业学科组;

2.化工与材料专业学科组;

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学科组;

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学科组。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和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2.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要求

(1)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应取得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证书。

(2)根据《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9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需通过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需参加基础培训中级班,学时2天,获得4学分。

4.论文(著作)要求,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在职期间完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其中一篇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公开发表。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论文或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上述论文需上传封面、目录、期刊号、内容等。

(2)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在总结中必须阐明项目水平及本人在项目中的作用及贡献。其中至少一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为同行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可;

(3)参与编写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四万字;

(4)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

5.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以外,不予受理。

四、申报办法

2012年度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报人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上网申报注意事项见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简版)。

申报人须做好答辩准备,答辩日期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未按指定时间参加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后果自负。

五、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需要递交的材料:

1.申报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书面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纸型16开);

3.受理凭证、二寸照片2张(贴于受理凭证正下方空白处)。
 

(二)需要原件查验的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送审论文、技术总结或著作出版刊物原件;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含排名表)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原件当场查验后,交还给申报人。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填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栏内对申报人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后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申报人的档案保管机构应在“学历、经历等情况核实意见”栏内填写核实意见并盖章。

六、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报送时间: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2.报送地点: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2楼)。

3.联系电话:53080900-103,64839009-166,63833023。。

4.收费:每人900元(网上付费方式),付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款。

5.当年度未通过评审,申报材料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