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1〕1号

日期:2014-08-19 16:21:04 来源:青浦区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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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技术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本区产业发展、产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经委负责本区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支持领域

  第五条 基本原则

  1.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培育新兴战略产业,积极争取和支持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投资项目、市重点技改项目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扶持的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投资主体,提高技术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技改,不断提升青浦产业发展水平。

  4.坚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引进先进技术及新型装备,加大消化吸收利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提高生产水平。

  5.坚持全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围绕装备升级换代、制造流程再造、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重点,加大技改力度,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支持领域

  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9 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展;聚焦本区新材料、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3 大产业基地的集中集聚发展;聚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1.产品升级换代,提高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等,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质量、改善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2.装备升级换代,工艺流程再造。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对已有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辅助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制造能力。

  3.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节能降耗等技术开发和利用,通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节能设备,提高全社会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4.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水平。鼓励企业引进当前国内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等,在消化吸收基础上,突破技术瓶颈,提高生产水平。

  5.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推动工业化生产。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环节使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有机融合。

  6.实施科技专项,发展低碳经济。鼓励企业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生产先进设备、产品,提升企业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年度预算1000 万元,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调整。

  第八条 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由两方面构成: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

  1.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贷款额度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0%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以当年贴息率和建设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三大产业基地和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改造项目的建设投资总额分别按80%和70% 计算;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投资总额按60% 计算(属三大产业基地的按70%计算)。

  2.项目资助。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自筹资金额度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资助支持方式。资助标准如下:

  (1)凡区内三大产业基地的技改项目,且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按审批核准的建设投资总额的5%予以资金扶持。属高新技术产业化改造项目的按审批核准的建设投资额的5%予以资金扶持。

  (2)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4%予以资金扶持。

  (3)凡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3%予以资金扶持。

  (4)凡列入区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项目节能量500 吨标准煤以下,按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予以500 元/吨标准煤的资金扶持;节能量500 吨标准煤以上的推荐申报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章 立项、审批和验收

  第十条 凡注册落户于本区,经营两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良好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均可向区经委提出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后续阶段前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凡项目建设量已超过50%的技改项目不予受理立项。

  第十一条 本区技改项目的立项实行两种办法。三资企业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由区经委负责操作实施。区经委对符合核准制、备案制要求,且经初审合格、并经区项目前置评估小组评估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区经委通过下发核准或备案意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已完成技改投资且投产运行良好的技改项目,撰写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区经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会同区技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技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聘请有资职的第三方实施对项目的审计。凡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技改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可将技改投资内容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拆分成数个项目进行申报。项目单位在上报一个技改项目未竣工验收前原则上不再申报新的技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经委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验收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扶持政策。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扶持资金外,将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果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验收、评估及研讨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安排,比例不超过2%。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一园三区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