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1999]12号

日期:2014-08-19 16:18:15 来源:杨浦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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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印发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修订)

 

  为贯彻市政府1998年5月31日发布、1999年6月9日修订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杨浦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意见。

  第一条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制度。建立由区科委牵头,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办”)。

  区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办”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以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和“认定办法”为依据,对在本区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水平、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评审。凡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区的有关财税政策。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此项工作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推荐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加快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和融资力度。区科委、区财政局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市政府安排的创业投资资金,建立其中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建立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担保。

  第三条设立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纳入区“一门式”服务和“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范围。具体工作由区技术市场进行运作。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与扩大收费范围,不向高新技术企业强行收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入项目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加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使之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在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办后的前两年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加快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建设,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由区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注册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按市有关政策给予优惠;该企业非认定的孵化项目的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将50%返还给企业,50%返还给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如果市有其他规定,则按市的规定办。

  第六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为项目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所被征的部分房产契税,由区财政补贴返还给企业;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此项工作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人申办科技型法人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实缴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区财政返还50%。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五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由区财政返还50%。

  上述返还款,90%返还给有关企业,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其应征的营业税,由税务部门免征;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给项目拥有者。

  第八条在本区注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外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33%或16.5%)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科技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和区财政局应认真执行以下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此项工作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海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区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市和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来区兴办科技企业,参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沪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根据各自专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个体或合伙经营,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申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等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科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三条欢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来我区办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并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此项工作由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组建区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科技人员,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引荐项目、引进资金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区政府根据该项目的先进性、规模的大小、资金的数量和上缴属地方税收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在区域内税管单位中实施项目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给予重奖;对实施项目转化的主要科技人员,在评选区拔尖人才时,给予重点考虑,并向市推荐授予上海市科技功臣、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其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评定区科技进步奖和享有市科技进步奖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对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首先在区内实施而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可资助其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费用可从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或科技人员凡因商标、商业秘密受到侵权并投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向权利人收取任何办案费用。

  第二十条区科委是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区财税部门负责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提出有关具体办理手续的操作性意见,加强协调,搞好综合服务,落实各项配套和扶持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