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加快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按照区第八次党代会要求,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1050工程实施目标是加强促进企业技术经营能级提升,加快引导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加大区域资源集中高效利用,争取到2010年全区分别拥有10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和50家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逐步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重要力量。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对象和授牌对象,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二章 支持对象、类型与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并在区科委登记备案的实地型、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8、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
第七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7、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
第八条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属上海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2500万元(制造类)或1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500万元以上,自申请年度起前三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3、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每年有新的知识产权申请量;
4、企业拥有B类以上财务会计或纳税信用等级,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0万元,前三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第九条 资金来源:
1、市政府下拨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资金;
2、区财政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和区“32条”配套政策的要求,自2006年起五年共投入5000万元,确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1配套及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专项扶持。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第十条 支持方式: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与区专项资金按1∶1配套支持,且两者资助合计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区专项资金分三期(年),按3∶2∶5比例下拨。
2、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区科技带头人企业相关政策给予专项扶持。
3、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支持周期: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另定),并由其所在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向区科委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由区科委集中受理,具体安排为:
1、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受理申报一次;
2、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每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与市科委规定的申报时间相衔接。
第五章 评审与推荐
第十三条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申报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由评审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建议名单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公示;
2、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者,由评审小组建议,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同时确认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两类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以专家网上评审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会议复议或现场考察。选项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县政府的建议,选定每年度科技小巨人工程两类企业实施计划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授牌:
凡被评选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
凡被评为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区政府授予“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
第十六条 跟踪:
区科委会同区经委负责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考核,对企业扶持资金合理使用情况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跟踪,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科委和市经委。
第十七条 合同与变更:
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市科委签署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确认配套资助。企业在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中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复核后,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上报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分别由区科委组织审核和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达标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连续两年年审未达标的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则予以摘牌。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科委、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科技园区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区科技小巨人1050工程的实施推进,加强与各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条块联动,主要内容为:
1、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总部,提供政策条件支持;
2、加大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力度;
3、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
4、帮助符合条件企业的成果产品纳入各级政府优先采购目录;
5、支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申报;
6、积极推动和鼓励企业国内外上市;
7、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等。
区科委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1050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按照区的计划任务,负责所属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并与所属重点企业签定服务协议,开展动态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部门考核激励范围,年终由区考核办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上述部门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