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青府发(2009)96号

日期:2014-08-19 16:18:15 来源:青浦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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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本区服务经济的发展,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用好现代服务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对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为发展现代服务业而进行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和特色街区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二)对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企业、创星创优成功的餐饮企业和被授予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发展连锁经营有突出成绩的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奖励;

  (三)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有良好业绩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和企业实施奖励;

  (四)对获得服务商标品牌的企业实施奖励;

  (五)对诚信建设和采用国际先进服务标准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实施奖励。

  二、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

  三、扶持标准

  (一)扶持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1.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商贸服务业重大活动,在通过评审并进入实施阶段后,对其发生的合同经费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由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如该配套项目已列入年度区财政性项目投资计划,对其建设费用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为一年,标准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建设的特色餐饮一条街、老字号一条街、百城万店无假货一条街等特色街区,社会反应好,经商业主管部门组织评议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培育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

  1.每年进行本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评选若干龙头企业(对商贸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长率须大于20%,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对当年度被评为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5-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区现代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度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培育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对在本区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地方实得财力在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3.对首次实现零售额3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10亿元以上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首次实现零售额15亿元以上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对被评为国家一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被评为国家级特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对经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5.对被授予4星级宾馆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被授予5星级宾馆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6.对在本区主办大型会展,会展期间协议达成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主办方10万元人民币。

  7.对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意园区,在本区纳税,地方实得财力在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凡总部注册、纳税在青浦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及行政村发展连锁店的,每新建一个镇(街道)级、一个村级直营连锁店,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本区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连锁超市门店达到50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增加20家,给予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发展新型商贸服务业

  1.对引进的企业,注册、纳税在青浦,且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进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经年度考核,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的企业,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进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的企业,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进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青浦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总部及商务物流(不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会展企业,其年度批发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10万元人民币,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企业创立服务商标品牌

  对当年度经核准注册或从区外转让服务商标的企业,按每获一件商标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度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服务业知名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按每获一件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获市著名商标、市知名商号、市名牌的服务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国家金鼎百货”、“中华老字号”的服务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服务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对经工商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守信用、重合同单位信用aaa级,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和企业纳税等级均达到a级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鼓励商贸服务业“放心店”建设(含文明菜市场创建2到4家),每年评选10家优秀单位,每家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鼓励服务企业采用先进服务标准

  对新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新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的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参与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制定的主要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有关事项

  (一)由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工商青浦分局、区技监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二)符合申报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或企业,可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以专款形式向申请者下拨资金。

  (四)奖励给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的资金,由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本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本办法所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目前主要包括:商贸业、酒店宾馆业、餐饮业、大型卖场、连锁经营、网上销售、商务物流、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会展等。如扩大扶持现代服务业范围由评审小组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