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0〕137号

日期:2014-08-19 16:18:15 来源:青浦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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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研发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经国家、市或区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按照奖励资助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对建筑节能项目,包括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建筑项目,经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到预期节能标准后,每平方米给予50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促进集约节约土地有较好效果的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新增的生产性用房面积加上其15%的配套用房面积(如无配套用房或小于其15%的配套用房,按实际配套用房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予以奖励资助的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指研发费用、仪器设备投入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合同能源管理费用等,不包括土建投入。对予以贴息资助的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指机器设备投入、土建投入等,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计算贴息时,土建投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第五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研讨活动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提供近3年内享受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的情况。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