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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研发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经国家、市或区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按照奖励资助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对建筑节能项目,包括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建筑项目,经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到预期节能标准后,每平方米给予50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促进集约节约土地有较好效果的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新增的生产性用房面积加上其15%的配套用房面积(如无配套用房或小于其15%的配套用房,按实际配套用房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予以奖励资助的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指研发费用、仪器设备投入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合同能源管理费用等,不包括土建投入。对予以贴息资助的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指机器设备投入、土建投入等,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计算贴息时,土建投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第五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研讨活动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提供近3年内享受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的情况。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