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2〕127号

日期:2014-08-19 16:18:15 来源:青浦区发改委
分享到:

  青浦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

  替代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区锅炉节能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本区能源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本区实施第五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契机,按照“引逼结合”的原则,以实施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保政策为主,综合采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资金补贴等措施,促进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主要目标

  根据《青浦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和实施方案(2011-2015)》(青环保〔2012〕90号)的要求,到2015年底,对本区划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136台,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20-30台。

  (三)预期效果

  完成主要目标后,预计每年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硫约0.137万吨、氮氧化物约0.024万吨、烟尘约0.026万吨。

  二、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落实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各镇(街道)、开发区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区域内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和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

  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范围,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建项目用能指标挂钩。

  (二)严控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锅炉

  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炉窑等)。

  (三)完成“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清洁能源替代

  根据《青浦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和实施方案(2011-2015)》(青环保﹝2012﹞90号)的要求,位于“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区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鼓励“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四)加强能效和排放监管

  执行上海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评价值》和《燃油(气)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管理要求》,提高全区锅炉能效标准。加强对新设燃油(气)锅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用户单位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区质监局要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对限期仍不达标的实施淘汰。

  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政策支持。

  (五)实施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的精神,市、区两级财政对全区范围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贴。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市、区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燃煤锅炉的补贴标准为30万元/蒸吨,市财政承担20万元/蒸吨,区财政承担10万元/蒸吨。对燃重油锅炉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蒸吨,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等设施,按照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申请该补贴的用户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区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六)实施清洁能源配套支持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的精神,区煤气公司(各燃气企业)要加快燃气管道建设,积极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设施配套,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或支线)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5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采用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替代的,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锅炉吨位较小、管输供应方式不经济或无法排管的替代用户,可采用非管输方式供应(LNG、CNG、LPG瓶组)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在设备配套、能源价格上要给予用户适当优惠。改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原动机的用气价格要略低于锅炉用气价格。

  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优先纳入市、区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规定,掘路修复费按照下限收取。其中,2012年度为实施替代项目配套需要掘路的,参照上海市支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优惠政策,掘路修复费按实收取。

  (七)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

  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燃煤(重油)锅炉用户进行导向性宣传,锅炉、燃气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内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应用推广。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分工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浦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全区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需对上述政策有重大突破的,由区推进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区推进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分工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区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设施进行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并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资金申请补贴工作,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企业搞好衔接,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并对燃煤(重油)锅炉替代用户利用清洁能源的价格进行监督。

  区经委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推进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配合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对锅炉实施节能监察、能效检测服务。

  区环保局修订本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范围;对区划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设施,加强排放达标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区建交委负责推进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搞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区发改委完善燃气供应设施配套费收费事项,监督燃气企业执行;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制订非管输应用的管理办法或规程。

  区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对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负责落实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对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锅炉替代用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区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汇总各镇(街道)、开发区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本方案所指燃煤(重油)锅炉,不含电站锅炉。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青浦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

  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区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青浦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区在工商注册登记属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在青浦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区财政列支。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其他)

  (一)补贴标准

  按照《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规定,对燃煤锅炉的补贴标准为30万元/蒸吨,市财政承担20万元/蒸吨,区财政承担10万元/蒸吨。对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蒸吨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其他

  1.本区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2.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享受本区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3.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锅炉或其它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补贴,按照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4.对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可按照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四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7月底前,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区域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域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替代计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贴预算等。

  (二)每年8月底前,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报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并送区发改委备案。

  (三)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搞好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五条(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可到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328室,电话:59728869)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将本区域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用户单位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上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申请替代项目,并组织区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后,将本区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替代项目进行审核。

  (五)替代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各项目单位。

  第六条(部门及用户单位职责)

  (一)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各镇(街道)、开发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本区替代项目资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负责替代项目的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实等。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区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三)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区推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五)各用户单位提出替代项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实施;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附则)

  (一)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对于用于替代项目的评审、验收、检查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按区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2%以内按实予以列支。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