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规范配套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区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引导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套专项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配套专项资金在其他专项资金不足时予以配套,主要用于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以及其它需与国家、市级专项资金匹配的重大投资项目。申报配套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鼓励本区企业(项目)按程序经街镇、园区预审,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评审,联席会议会审后,积极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
(二)对获得国家、市级相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的,由区联席会议负责,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与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三)对获得国家、市级相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区财政给予配套,但未明确相应配套比例的,由区联席会议会审提出配套比例的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以配套资金额度为基数,由区财政和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四)对获得国家、市级相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但上级文件未明确要求区财政给予配套的,由区联席会议会审提出配套与否及具体比例的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同意予以配套的企业(项目),以配套资金额度为基数,由区财政和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第五条组织机构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负责对配套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受理、评审、实施、以及上报区联席会议会审等事宜。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配套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一)配套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实施动态跟踪。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