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区科技产业建设,鼓励原始创新和科技创业,推进本区科技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从事科技产业经营活动、并在区科委登记备案并领取《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的企业。
第三条 区科委具体负责科技企业的界定审核和复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业产业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结合本区高新技术产业结构现状和调整发展方向,划定科技企业产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
(二)生物与医药;
(三)新材料;
(四)先进制造;
(五)现代农业;
(六)环境与资源;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八)现代交通运输;
(九)现代服务业(现代设计、教育培训咨询);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科技企业产业范围将根据本市和本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科技企业审核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产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产品的自主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对外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和贸易经营除外),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产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对外技术服务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或者教育培训收入(不含书籍批发)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70%(含)以上。
对外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技术服务类、现代设计类、教育咨询类等三种类型收入。技术服务类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现代设计类指与建设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勘察、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的设计咨询收入;教育培训类指教育培训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三)现代设计类、教育培训类科技企业需取得政府批准的相关资质。
现代设计类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教育培训类包括社会办学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四)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2%(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五)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科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
(六)企业获得国家认可的诚信资质认证。
(七)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技术、质保、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投资类企业,其审核采用“一事一议”。
第七条 鼓励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园区组建1家专业化管理公司,实施园区招商服务运作,参照本办法按程序认定为科技企业。
第八条 凡取得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简化科技企业审核手续。
第四章 申请科技企业审核所需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杨浦区科技企业审核(复审)申请表;
(二)科技经营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一套);
(四)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产业化项目、成果鉴定登记、获奖、质量体系认证等有关证书(复印件);
(六)国家认可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
(七)区科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科技企业审核程序
第十条 企业在提出审核申请,并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后,由企业注册所在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统一受理、集中申报。区科委负责审核(复审):
(一)审核:区科委按照科技企业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并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作审核不通过。
(二)审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区科委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科技产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通过科技企业审核(复审)的企业,区科委将会同区财政局追缴企业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