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宝山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4-08-19 16:12:56 来源:宝山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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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和支持更多的高校、科研机构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区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0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由宝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科技进步,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的特点,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区科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受理各类合作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及资金使用意见,以及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宝山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科技发展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在本区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和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建立的新的经济实体、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和产学研合作联盟企业。

  (一)用于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一般项目支持10—30万元;凡综合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最高为50万元。

  (二)用于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共建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研发中心或实验室的资助额不超过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最高资助为50万元。 (不重复支持)

  (三)用于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围绕科技引领和支撑宝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资助4-6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本区科技创新活动,对于为推进本区产学研合作作出成绩的高校、科研机构中的服务部门及项目参与人员,根据合作项目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因素,每项奖励0.5—3万元,各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得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立项的项目,按国家、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优势资源向区内企业开放,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图书文献等资源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广泛合作,通过合作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被认定为宝山区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八)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调研,举办产学研沙龙、技术咨询、技术洽谈、学术交流,以及技术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维护与更新等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控制在5%。由区科委管理和使用。

  (九)对资助金额超过以上标准或范围的项目,需一事一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区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全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请。符合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科委遵循科学管理、公正透明、择优立项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审批和实施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由专项资金资助建立的研发中心、实验室购买的大型专用科研仪器等设备,纳入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区科委统一划拨,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2007(194)号文有关研发费用界定的范围,主要用于该项目在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第十三条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并追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撤销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