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宝府办〔2011〕11号

日期:2014-08-19 16:12:56 来源:宝山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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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和导向意义。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拨付的程序等,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程序规范原则。在遵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操作。

  (三)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对符合城市功能转型和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

  (四)项目比对原则。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五)综合配套原则。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街镇、园区需按照区级专项资金额度相应比例予以资金配套,具体配套要求在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六)绩效评估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综合评估,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亿元人民币作为全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第五条 资金类型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统一建立9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由区商务委负责,按照《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由区经委负责,按照《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高新技术财政贴息资金合并,建立“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由区科委负责,按照《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3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科技发展基金按法定规定每年递增。

  (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2009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人民币。

  (五)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支持金融创新服务,由区金融办负责,按照《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人民币。

  (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街镇、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500万元人民币。

  (七)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0〕2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由区农委负责,按照《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0万元人民币。

  (八)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0万元人民币。 (九)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明确区财政给予相应比例资金配套的文件要求,建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用于与国家、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配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建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结合宝山实际,编制《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综合会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研讨专项资金政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

  (三)制定联席会议会审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特事特议”企业(项目)提出执行建议;

  (四)执行项目库管理,实施动态跟踪;

  (五)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六)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形成评估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七)提出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管理形式

  (一)分类管理

  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按《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核流程进行申报。

  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二)项目库管理

  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2、由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专业项目库,接受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项目库信息,实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执行项目的会审,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参与会审。

  (三)预算编制与管理

  各责任部门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年度项目预算管理执行。

  第八条 管理监督

  (一)不属于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

  1、在《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之外的;

  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的;

  6、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7、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8、其他不适用的。

  (二)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并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继续申报的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的日常监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四)街镇、园区按要求予以相关专项资金配套,如配套不到位,则从区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五)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将专项资金列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在取得时,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报批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实行网上流转,采取“一个平台申报、分头受理评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过程网上流转”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一个平台申报

  建立“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网上平台发布申报信息,企业和单位通过网上平台申报,同时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分头受理评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受理和评审,同时征求相关街镇、园区的意见,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联席会议会审,并将评审情况在网上平台公示。

  (三)联席会议会审

  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将会审意见上报区政府,同时将会审情况在网上平台公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会审中按照会审标准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

  (四)区政府审批

  联席会议会审意见以《请示》的形式报区政府,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同时抄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执行拨付,联席会议将审批结果在网上平台公布。

  对以下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按便捷简化程序审批,联席会议会审后,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即予执行:

  1、拟申报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2、按程序上报国家、本市专项资金,并获得批准后,明确要求区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的项目;

  3、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

  4、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分批次执行的后续项目。

  (五)过程网上流转

  1、网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申报信息在网上平台发布。

  2、网上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在网上平台申报相关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