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府办〔2011〕11号

日期:2014-08-19 16:12:56 来源:宝山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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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家及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700万元人民币,每年按照区财政增长的幅度保持适度增长。其中,专项资金的5%~8%作为人才基础工作项目支出经费。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入选中央、市、区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扶持和资助的人才。

  (二)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所在单位应为宝山区行政机关、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或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企业。

  (三)对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规定要求给予资助奖励、配套扶持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人才奖励扶持项目

  1.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2.对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人才实施资助、扶持、奖励等。

  3.对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实施资助、扶持、奖励等。

  4.对重点人才的引进、住房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二)人才基础工作项目

  1.对重点人才的培养、医疗、培训考察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2.对人才队伍引进、培育的载体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3.对人才工作调研、统计、宣传等基础工作以及联系走访慰问重点人才、举办相关活动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三)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需要资助的人才工作项目。

  (四)以上资助、扶持、奖励等项目,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一般不同时享受。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在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实施资金的管理。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受理、使用监督及决算编制等日常事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

  (一)预算编制: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人才工作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人才工作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经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再报备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然后报送区财政局。

  (二)预算执行

  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策和规定支出的人才奖励扶持项目费用,报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再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执行。人才基础工作项目支出经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采用授权支付的方式拨付;在支出时,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3万元以下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决算报告:每年年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汇报,并报备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

  (二)专项资金在使用额度内,应坚持统筹兼顾,集中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