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浦东新区特殊、重大项目(企业)财政专项扶持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4-08-19 16:08:53 来源:浦东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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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0]69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77号)以及《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浦府[2011]6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特殊、重大项目(企业)财政专项扶持(“一事一议”)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稳定存量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特殊、重大项目(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促进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严格、规范执行新区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财政专项扶持只针对个别特殊、重大项目(企业),由区政府制定统一、规范的程序,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经集体研究、审批。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对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特殊、重大,对新区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带动效应,但无法享受新区现有财政扶持政策,或现有政策无法满足需要的新引进项目;二是基于安商稳商的需要,对为新区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现有企业;三是其他区政府认为需专项扶持的项目(企业)。

  (二)资金安排

  新区财政在年度经济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专项使用。

  (三)报送流程

  1、项目单位或企业原则上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的附件和证明材料。

  2、主管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作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方案。

  3、主管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正式拟文向区政府请示(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四)审批程序

  1、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请示收文的相关处理流程规定,予以报批,其中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事关重大,需专题研究的,安排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

  2、区政府办公室将区政府领导的审批结果或区政府专题会会议纪要转发至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审批结果,负责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包括具体执行或通知开发区管委会等执行,并通知相关企业等。

  四、其他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区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