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科教兴区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本区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科技专项拨款。
第四条 由区科委牵头,区经委配合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与方式
(一)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项目。
(三)区科技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扶持。
(四)国家中小型企业创新基地和上海市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匹配。
(五)优先支持的对象。企业自主开发的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中心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和授权发明专利的、具有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扶持。
(六)根据中小型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松江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无偿资助:创新项目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项目资助数额不超过30万元。凡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和市科委文件精神,以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25%予以匹配资助;列入上海市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种子资金支持额度的50%予以匹配资助。
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有偿投入:对区科技创业中心采取有偿投入的方式,投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参与中心的资本经营,享受利益分配。
第六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和承贷凭证)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为委办局、镇、街道、园区等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区科委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后负责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区经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审。专家和区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后,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通过形式审查或评审的项目,区科委不再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条 区科委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创新资金通过区财政拨至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的企业和支持的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委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按资金总额的5%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区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科委每年向区财政报送年度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方可执行。调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进行财务核算或清算,并将剩余支持资金如数上交区财政。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
第十六条 在项目受理、评估、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者其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