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宗旨)为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发明创造工作的积极性,积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松江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松江制造向松江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和“松江区关于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政策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松江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助对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
(一)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松江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所申请专利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所统计的专利数据信息中,并属于松江区申请的专利(以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反馈给区知识产权局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四条(专项资助金额)
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0元;
(二)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申请资助800元;
(三) 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元;
(四) 申请中国港澳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10000元;
(五)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00元。
资助方式为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予扶持。
第五条(专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的,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清单》(见附件2);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六)中国香港、澳门及国外专利申请需递交进入相应地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项资助的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自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资助;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四、七、十月办理上个季度申请的专利资助。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区财政下拨相应扶持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助的限制)
每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度专利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专利数量不超过100件。
每家企业每年度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并且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各不超过60件。
对于企业申请的不以实施为目的,并且是以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八条(专项资助的暂缓)
区知识产权局在审核专项资助申请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做出暂缓资助的决定,但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资助申请材料的凭据:
(一)一次性申请数量较大;
(二)涉嫌套取专利资助费用或有其他弄虚作假嫌疑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项资助限制情况的;
(四)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而申请专利的;
(五)其他涉嫌违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暂缓资助的调查)
对于暂缓资助的专项资助申请,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
专项资助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主动放弃资助办理。
第十条(复核)
根据实际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可设立复核小组,对专利专项资助进行复核,被资助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因弄虚作假而不予资助的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资助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助。
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专项资助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的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区内其它涉及专利资助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