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1〕77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松江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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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二、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2、技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改造和技术引进;

  3、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4、在本区依法设立,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具有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资助标准及支付方式

  1、对列入享受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财政资助额度按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6%一次性给予资助(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

  2、实行分级负担原则,按区镇(街道、园区)财政结算比例分别负担。

  3、对项目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拨付方式,由财政直接拨付企业。

  四、申报材料

  1、《松江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环评意见;

  6、企业承诺所报资料及数据真实可靠。

  五、申报程序和审核

  1、区经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镇、街道、园区进行项目申报,经初审后报送区经委。

  2、区经委召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对申报技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企业,列入享受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审批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经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

  3、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须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用款凭证清单,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审批小组进行审核,按核定的实际用款数确定扶持金额,实际用款金额必须在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

  4、项目须在立项后两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单位应说明理由,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区经委审核,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区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

  六、管理措施

  1、区财政局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2、实行受资助企业技改项目效果后评估制度,后评估不合格企业,按原渠道退还资金。

  3、目前未验收的企业,按新办法执行。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七、其他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八日生效,原沪松府字(2000)第79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