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印发《松江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1〕77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松江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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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施《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加快产业集聚,提升产业能级,推动松江从制造业大区向制造业强区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

  (一)发展优势产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大力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先导,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就业充分的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装备、新型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等五大主导产业。区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发布《松江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实现招商引资与发展重点产业对接,促进制造业的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和规模扩张,进而实现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

  (二)改造传统产业。鼓励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主导产业,设备技术先进的内资投资项目,经区有关部门审定,享受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三) 调整劣势企业。综合运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调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产出和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劣势企业。对在调整劣势企业、盘活存量、提升产业能级、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调整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

  (四)创新园区开发机制。实施园区品牌战略,鼓励被批准设立的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与国内外知名园区企业建立中外(中)合作的工业区(园)或采取联合、托管等新的合作方式,进行园区开发、招商引资等,提升园区的开发档次,扩大园区知名度,实现优势互补。

  (五)提高园区管理水平。优化园区环境,凡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通过招标开展规划设计的,中标设计费区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实行园区标准化管理,工业园区依据iso9000与iso14000标准要求,开展创“质量与环境双优工业园区”的,审核认定费区给予1/2的补贴支持。工业园区可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园中园”、“园中区”。鼓励创建特色园区,对于园区申请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园区、搭建公共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

  (六)培育都市型工业园。鼓励镇、街道利用符合规划的原有存量工业点或毗邻城镇的建设区设立都市型工业园。都市型工业园在产业定位上主要吸引环保型、广就业、配套性的中小企业和都市型工业;在运作方式上坚持镇、村集体经济及农民入股为主,用长效机制保障镇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收益。

  (七)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在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定位、产业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区内企业的改造,产业转型,实现由“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对经批准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区、镇二级财政将前三年地方所得当年新增部分用于扶持功能区开发建设。

  三、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八)鼓励和吸引国内企业投资。国内企业投资的科技型生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视其技术含量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九)鼓励企业总部、研发机构落户。对经认定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上市公司、来松大企业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松设立地区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的,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十)完善奖励政策。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项目实行土地批租的,引进项目单位根据其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经济效益等给予奖励;引进企业租赁厂房的,由引进项目单位按年租赁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备案。

  四、节约使用土地,提高集约水平

  (十一)完善项目评估制度。坚持“批项目、核土地、核环保、核能耗”的工业项目评估机制。建立工业项目后评估制度,通过会审供地的项目分建设阶段和投产阶段进行信用评估,对失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原通过评估的项目,按照松江工业产业链建设“四个率”的要求,进行梳理置换,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

  (十二)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优化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鼓励企业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实施“腾笼换鸟”,为先进制造业拓展发展空间。对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新项目原则上不再供应土地,提倡其租用标准厂房。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供地。

  五、实施品牌战略,鼓励自主创新

  (十三)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四)健全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发改委给予80万-120万元的启动资金;市级技术中心,市经委给予50万-80万元的启动资金;区级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20万-30万元的启动资金。

  (十五)鼓励企业创品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在松江区申报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加强产学研联盟建设。大力推进“三区”联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支持的产学研投入开发机制,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攻关的转化项目,区政府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七)加强专利新产品开发保护。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给予50%以内补助;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

  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十八)优化企业设立审批环节。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资料齐全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方式,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十九)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资料齐全的工业项目选址预审、规划许可、环境评估、施工招标备案、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区相关职能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须告知项目单位。

  (二十)实行便利的出入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及华侨申请暂住证,要在1 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确需出国、出境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对外省市在松大型企业中的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在取得居住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因公渠道上报审批发照。

  七、强化综合服务,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一)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对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 “共同协商,特事特办”原则,对其在项目设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个案协调,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二十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区、镇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行领导定点联系,专人负责,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三)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区中小企业担保咨询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为生产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担保服务。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的科技型、外向型、实业型中小企业。

  (二十四)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网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无证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二十五)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工程师协会、工业企业协会等协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招商引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财务、金融、专利、标准和计量、法律、公证等中介服务并给予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十六)投资者享受居民待遇。对来松的企业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创业投资证书,持有创业投资证书的投资商及其家属在我区居住及子女就学等,有关部门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为松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者享有本区公民参政议政、评选劳模等权利,成绩突出的区政府授予“松江区荣誉市民”称号。

  (二十七)设立引导资金。设立先进制造业引导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市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支持本区工业园区、都市型工业园、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引进产业链和产业群重点项目,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品牌建设等。

  (二十八)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06年10月23日发布的《松江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