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307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浦东新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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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浦东新区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和原则)

  本办法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降耗重点方面。原则上以项目为主要对象进行扶持,对于纳入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新区年度预算节能降耗专项中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 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 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编报时间节点编报项目资金计划,最迟不晚于每年9月底前将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需求报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会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三)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诊断和项目实施。

  (五)促进节能管理改善。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对标管理、锅炉检测、电平衡测试等节能管理改善和相关监测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交通节能。重点用于支持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节能65%及以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与改造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工作,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和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试点等。

  (八) 节能产品与技术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如高效照明等)以及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调研、检查、宣传和培训等。

  (九)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浦东新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用途。

  第六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扶持对象包括: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非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单位等。

  第八条(部门职责)

  浦东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新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建交委、科委等行业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各部门需制定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细则,并报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审定。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发改委牵头负责新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节能补贴工作。

  (二)经信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节能宣传、节能产品与技术推广等项目节能补贴工作。

  (三)商务委牵头负责商业、旅游业企业节能补贴工作。

  (四)建交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评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源监测平台建设、节能窗改造等节能项目补贴工作。

  (五)科委牵头负责节能降耗项目和产品的研发、成果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等节能补贴工作。

  第九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按照条线管理范围向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建交委、科委等行业节能主管单位申请节能补贴,各行业节能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初审,明确拟补贴资金额度。

  (二)新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项目合同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节能指标、验收标准、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三)新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