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浦人社[2011]131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浦东新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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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浦东新区从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新区企业自主创新,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招收博士后或聘请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研究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一)单位每招收一名企业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万元用于单位开展项目研究。

  (二)对于为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引入流动站博士后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用于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及科研项目研究。

  第四条  (提交材料)

  符合第三条之规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博士后资助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博士后资助专项资金申请书》;

  2、《博士后申请表》;

  3、《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4、《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5、《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

  6、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企业博士后报到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8、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

  9、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站登记表。(第二次拨付资助资金时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第1项提供原件,第2-5项提供复印件;第6-9项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申请书》;

  2、单位与流动站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3、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流动站博士后报到证书;

  4、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单位出具的项目总结评估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第3、4项需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申请的受理及初审,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复核,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由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资金管理)

  用于博士后所在单位项目研究以及创新实践项目资助的经费拨付到单位账户,由单位统筹掌握使用。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部分拨付到单位账户,由单位拨付给博士后个人。

  博士后资助按一次申请二次拨付,其中项目启动后拨付6万,项目完成后拨付4万。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资助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支持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浦人[200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