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科技研究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发基础、对浦东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
对新区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建和环保类项目
对促进浦东新区社会发展的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予以资助。其中,项目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医疗卫生和现代农业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5万元。城建环保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45万元。
(三)决策咨询项目
对促进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配套项目
由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浦东新区配套的“小巨人”等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浦东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予以配套资助。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由浦东新区推荐,或在获得立项批复三个月内到新区备案。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实施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已经获得科技基金其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根据其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和经济贡献等因素择优资助。
第五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科技管理处与办公室。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设置受理咨询窗口。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受理部门受理、初审。认定中心对所受理项目形式审查后,对已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操作部门提出拟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
(三)拟立项的项目,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后,由区科委发文公布。
(四)经批准的项目,由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资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基金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审计单位提供的专款专用和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向区科委申请,由基金办主持验收。其中,项目单位参加上海市或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项目验收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告区科委,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余款。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资助余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十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4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