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沪浦科[2011]50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浦东新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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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入驻在经国家、上海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孵化企业”)。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形式为无偿资助。按孵化企业所获投资额度的50%对孵化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费用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和中试。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在50万元-500万元以内;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初创企业不超过5年)。

  (二)孵化企业获得孵化器(含孵化器委托管理的投资机构)或者风险投资机构(仅限于通过国家科技部资格审查或在上海市发改委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所获上述机构投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占投资后孵化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35%。

  (三)孵化企业应拥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

  (四)申请本专项时须提交由孵化器出具的推荐函。

  (五)孵化企业、孵化企业的法人代表、孵化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及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机构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受理部门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单位根据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操作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浦东新区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请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

  区科委和受资助孵化企业签订《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合同》(以下简称“资助合同”)。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资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操作部门结合上海市对孵化器组织的考核情况,对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二)基金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三)若孵化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和资助合同等非诚信行为(如抽逃资本、转移资产、虚假列支等),孵化企业的主要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区科委有权追索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

  (四)孵化器经营管理公司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孵化器运营情况及受资助孵化企业的进展情况上报操作部门。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包括项目实施、专款专用、经济效益等情况在内的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区科委申请验收,由基金办主持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拨付余款;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资助余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十条(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