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浦府[2007]183号

日期:2014-08-19 16:06:53 来源:浦东新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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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推动浦东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科技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九五"期末科技发展基金结余款;

  (二)"十五"期间新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科技项目,经国家、市、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发展基金在其科研、中试、转化等环节,实行重点扶持。

  第四条 (资金划分)

  科技发展基金划分为以下专项资金:

  (一)风险投资资金;

  (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三)科技创业人才的资助资金;   (四)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资金(包括中科院种子资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六)信息化项目专项资助资金;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代偿资金;

  (八)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费及基金管理费;

  (九)经理事会批准的促进新区科技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发展基金由新区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监事会,负责批准基金年度计划,并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科技发展基金由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理事会,负责制定或审定基金及其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年度支出计划安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是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基金年度支出计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科技发展基金帐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及原则)

  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投资类资金、企业开发机构资助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超过80万元的项目,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种子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超过50万元的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批,基金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理事会审批项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用款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负责报送基金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据以拨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基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年度审计)

  基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监事会。

  第十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机构。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