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普科委〔2009〕17号

日期:2014-08-19 16:04:52 来源:普陀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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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第三条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创新项目立项、审批、跟踪、验收。

  二、扶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创新一般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处于研发初期到中试转化阶段,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有望实现产业化。

  3、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创新环境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整合政府、社会与企业的资源、设备和技术能力,为区域或行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撑。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等级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3、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本区注册、在本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在本区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内进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创新项目。

  三、扶持方式

  第七条 创新项目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一般每项不超过10万元,申请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八条 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发放。立项后发放总额的70%,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放总额的30%。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申请

  第十条 区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受理创新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只有在前一个项目完成后,才可再进行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点击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复印件)。

  3、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市场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位,其中科技专家(含技术、管理)不少于3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1位。

  第十六条 专家或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区科委初审后报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区政府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凡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区科委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普陀区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六、管理

  第十九条 获立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科委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和项目推进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区科委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