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优化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环境,促进松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松江产业综合竞争力,经研究决定, 区政府设立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松江包括电子信息制造、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软件和信息服务、精细化工、新材料和生物科技在内的七个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并制定加快推进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如下。
一、加大财政扶持,促进企业集聚。
对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技术领先、行业带动作用强、效益好、质量高的核心龙头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第一条 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企业,经认定,新建企业自运营、投产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前两年100%予以返还,后三年50%予以返还。
第二条 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现有企业,经认定,以2009年度为基数,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财力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予以返还,期限5年。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经认定,其增资扩股部分视同新建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政策。对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50%的补贴。
二、鼓励技术改造,促进技术创新。
第四条 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评定审议后,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 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2-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5-20万元。
三、降低商务成本,提供投资便利。
第七条 在符合产业用地规划前提下,鼓励现有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和厂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升产业能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在新增工业用地中,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并对落户松江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对租赁标准工业厂房、商务楼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减免租金支持。
第九条 凡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规费予以50%的补贴。
四、完善人才政策,加快人才集聚。
第十条 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区人才工作职能部门优先为他们办理人才户籍引进手续,优先为他们晋升高级职称。区教育部门优先解决其子女的入园入学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属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才且属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化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经审核批准,其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企业自行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企业发放给引进人才工资中的住房补贴部分可按市政府政策规定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五、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招商引资。
第十三条 有效利用政府专项资金,搭建多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融资平台,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营造多元化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对于注册在本区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投资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经认定,其基金管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采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 对在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园区和专业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