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松江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提升松江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等制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市外资委、市科委等《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松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 为实施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区经济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质量和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下设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简称“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要符合《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和松江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包括新能源汽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物科技、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化7个重点领域的企业优先申报。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原则上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或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并有一批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八)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3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向企业所属街、镇、园区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以下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1、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4、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5、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6、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等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上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八条 区认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复审;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松江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颁发“松江区企业技术认定证书”,并授予“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九条 区经委每年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1、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表。
2、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材料。
3、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4、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
第十一条 区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告、不合格四个等级。
1、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至89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警告;
4、评价得分60分以下、基本条件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警告、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产出成果显著的企业和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考核为不合格的;
2、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3、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调整与撤销的区企业技术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已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0至65分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拨款资助。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资助是指松江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资助,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松江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