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加快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升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2010]3号)和《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松府办[2010]8号)、《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松府办[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是指依托现有工业基础,充分利用现有产业用地,以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服务生产经营主体,突出产业转型、产业升级以及产业链延伸,形成以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时尚、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重点发展区域。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明显。
(二)园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主要发展产业符合《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门类。
(四)园区建筑规划面积原则上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产业特色明显的园区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五)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重点园区的建设、管理、招商及业态控制。
(六)能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地理四至范围及面积,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园区企业情况,管理机构情况;
(二)园区发展规划(包括园区企业数量、规模、产业类别、从业人员等);
(三)区域环评审批意见;
(四)园区现有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及业务类别,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至园区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政府,镇(街道、园区)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 领导小组在收到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认定为“松江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
第八条 我区已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等园区,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申报。其他政策具体参照《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实行。
四、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及入驻企业可按《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新引进项目须经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应提前将以下引进项目的有关材料提交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1)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材料;(2)企业投资者情况说明;(3)企业投资者资格复印件;(4)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落户园区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在土地供给、各项优惠政策上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三年对各园区的产业结构及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各园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应在60%以上,如比例低于60%,相应取消或调整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应根据要求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定期上报园区统计数据。
五、附则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市及区政府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对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