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松江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本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财政扶持政策
为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根据本区产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范围内西部科技园、漕河泾国际光仪电园及经认定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含经市、区批准设立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服务外包园区、总部经济园区、创意产业园区、软件园区等)为本区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区域。确定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研发设计、时尚创意、总部经济、服务外包为本区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发展行业。
第一条 对新成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等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第二条 对在物流业重点发展区域新成立的按《物流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达3a以上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第三条 对新成立的提供物流规划、咨询、物流信息系统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相关物流服务业务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第四条 对新成立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国际及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为本区鼓励类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第五条 在本区举办具有国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奖励。对在本区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奖励。
第六条 对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类企业、大型专业广告公司、动漫设计企业、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研发和工业设计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第七条 对新成立或新迁入并入驻重点区域的各类企业总部(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投资总部)等,经认定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在土地供应、资金扶持等方面按相关政策给予优先,并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对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且注册经营在本区的国内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含10亿)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人民币到10亿人民币(含5亿)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1亿人民币到5亿人民币(含1亿)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新成立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按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新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符合条件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实缴税收中形成地方财力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落户于重点区域的上述重点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上述重点区域以外的重点行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重点企业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经认定,可按购房房价给予适当奖励。对新成立的属本区重点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及“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对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专业机构和园区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区财政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国家、市有关扶持政策提供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对已落户本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以企业2009年度为基数,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超基数部分的50%予以返还,期限三年。
三、 人才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属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优先办理人才户籍引进手续、优先晋升高级职称、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证,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按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共同制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