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陀区实施科技进步奖激励细则(试行)

普科委[2011]10号

日期:2014-08-19 16:02:55 来源:普陀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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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1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激励范围系注册于我区并获得市(部)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激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参与完成的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市(部)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15万元;参与完成的单位奖励7万元;

  3、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市(部)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10万元;参与完成的单位奖励6万元;

  4、获得市(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7万元;参与完成的单位奖励5万元;

  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若今后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其单位仍可得到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方式

  申请普陀区科技进步奖激励支持的单位需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填写《普陀区科技进步奖激励支持申请表》(另附),并附相关的获奖批文和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受理

  1、 区科委对获得科技进步奖单位的激励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2、 区科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区科委将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六条   激励

  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对获奖单位实施激励。获奖单位应将激励资金专门用于获科技进步奖人员的奖励。

  本办法由普陀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普陀区科技进步奖激励支持申请表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