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陀区推进标准化工作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普府办〔2009〕122号

日期:2014-08-19 16:02:55 来源:普陀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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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激发企业标准化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普陀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及适用范围)区财政每年在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在本区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究制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项目、标准化成果奖项目等。

  第三条(使用原则)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支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管理职责)区质量技监局负责确定支持资金中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额度、编制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支持方式)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根据本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本支持资金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条(奖励或资助额度)

  (一)承担重要标准制订项目的奖励额度

  由本区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并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

  1、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凡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资助额度

  新批准成立或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落户普陀区的国际、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

  1、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2、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资助8万元。

  3、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资助。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

  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以产业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示范(试点)项目,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类、现代服务业类、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类等。

  1、被批准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园区,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被批准为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园区,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被批准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

  4、被批准为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资助6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奖励额度

  对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每项一次性奖励5千元。

  (五)标准化成果奖项目的奖励额度

  1、被评为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二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被评为市级标准化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支持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项目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在项目批准后6个月内,向区质量技监局申请支持资金奖励(资助)。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标准化推进支持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普陀区标准化推进支持资金申报表(附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字以内);

  (四)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项目审核)区质量技监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资助)的项目,编制奖励(资助)项目汇总表,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复审。

  第十一条(项目复审)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拟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

  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一、二、四、五款的申报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申报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区质量技监局审核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区财政局分期进行拨付。

  第四章 支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申报项目,区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审定的资助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规定项目完成的目标、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和拨付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1年。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区质量技监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支持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区质量技监局、区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区质量技监局可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区质量技监局应当每年对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及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质量技监局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