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普府办【2009】90号

日期:2014-08-19 16:02:55 来源:普陀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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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普陀区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普委【2006】47号文)提出的“重点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区属医学领域的自主创新提供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主要是扶持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以促进普陀区医疗卫生科学和技术自主创新的进步与繁荣。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优先支持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

  3、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普陀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4、区科委和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科技产业导向要求,每年发布“区卫生系统科研资助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5、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每次立项总数不超过30个项目(课题),分基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个种类。每次立项总资助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6、对于我区医疗卫生单位承接国家或上海市重大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的,也将给与一定的资金扶持,资助金额视项目情况而定。

  7、项目的资金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项目的分类

  1、基本项目:针对疾病诊治、预防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级先进。

  2、重点项目:解决常见病、重大疾病防治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对疾病的诊断、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原创性的推动作用。

  3、重大项目:常见疾病和重大疾病防治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的研究及其发病机制的研究,对疾病的诊断、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原创性的突破作用。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三个种类项目的经费由区财政局集中管理,按照项目完成进度下拨给承担项目的单位。

  2、接受资助的项目单位要充分保证支撑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3、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面向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技工作者均可按当年公布的“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1、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的立项受理部门为普陀区卫生局,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各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项目(课题)必须是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项目,已进入区级及以上的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经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的预评审后择优申报。

  4、申报材料需附相应的项目查新资料,以保证项目(课题)的先进性。

  5、区科委和区卫生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新立项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

  1、各单位对入选项目(课题)应指定负责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单位负责科研的责能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2、项目(课题)实施期间,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每半年向单位管理部门作一次项目情况的书面汇报。

  3、区科委和区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资助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4、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区卫生局报告。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由区财政局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下拨给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2、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中标后,先下拨70%经费,待结题后下拨余下的30%经费。未按时完成(结题)者将停拨余下经费,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课题资格。

  3、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区下拨的资助经费后,必须予以不低于1:1的额度匹配经费。

  4、区卫生局和区科委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法,按照区卫生局《关于普陀区卫生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课题与成果

  1、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区卫生局。项目(课题)完成后需经区卫生局评估验收合格方可结题。

  2、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具体研究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不得遗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3、科研项目(课题)要加快形成临床成果、科研成果和管理成果,取得成果后应努力转化为实际应用,并有义务在相关领域范围进行推广。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区卫生局和区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