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科教兴区战略,加快科教兴区步伐,加速形成本区产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整合、集成、优化公共服务,构筑开放、高效的科技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依据《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以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强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凡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科技企业等。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以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改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资源品质、降低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本为目的,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建立可供开放使用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和共享数据库,建立专用实验室或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培育和孵化科技企业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涉及基建的除外),能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人才团队的,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一)成功申报国家、上海市颁发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科技园区、科研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和应用研究中心;
(二)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科技园区、科研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和应用研究中心的建设;
(三)申报获准加盟国家、上海市科技领域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站点;
(四)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站点的建设;
(五)成功申报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企业或专业孵化器;
(六)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企业或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七)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园区的核心功能公共基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或平台的建设,及其开展省市级以上(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等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原则上申请单位只享受其中一项,不予重复享受。
第四条 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专项奖励、专项补贴三种。其中: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以贴息方式资助;自有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以专项奖励或专项补贴方式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先支付利息后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专项补贴不超过该项目建设费用的30%,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且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第六条 资助期限
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二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专项奖励或专
项补贴不超过二年。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负责并受理项目的申报;
(二)区科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作评审评估,根据专家评审评估认定,结合区情和支持重点,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步意见;
(三)区科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资助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资助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五)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科委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专项资助合同书》;
(六)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按合同书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
(七)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科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二)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本实施细则及«项目专项资助合同书»要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 ○ ○ 八 年 四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