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普府办〔2007〕76号

日期:2014-08-19 16:02:55 来源: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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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按照《普陀区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计划(2006-2010)》(普府[2006]42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奖励优质商标和品牌以及扶持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利申请资助、奖励  资助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代理费用,奖励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建设;

  (二)品牌奖励奖励“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服务)”;

  (三)商标奖励  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资助对象(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税收落在本区的企业;

  (二)企业诚信合法经营。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主,外观设计专利在实施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也可给予支持。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注册于普陀区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研发能力,且尚未纳入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试点、示范单位,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自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资助、奖励额度

  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项。

  获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上海市专利试点(培育)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受理部门为区知识产权局。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六份):

  (一)普陀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普陀区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有效证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示范、试点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市相关部门的文件。

  第三章 品牌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对我区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奖励标准等同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标准)。当年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复评从未受过品牌奖励的企业按首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企业当年度有多个品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服务)”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企业同一品牌产品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服务)”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品牌奖励资金申报受理部门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六份):

  (一)普陀区名牌产品(服务)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商标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对我区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中国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的,以后又被重新认定的,按照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标准发放奖励金;“上海市著名商标”期满时未被复评认定的,以后又重新申报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按照复评标准发放奖励金。企业在当年度既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对复评从未受过品牌奖励的企业按首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商标奖励资金申报受理部门为工商普陀分局。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普陀区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区财政按照区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每年年初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预拨一定数额资金到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除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外,其它奖励资金的申请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就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其是否符合享受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奖励申报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奖励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区政府领导审签后,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受奖励单位。

  第十五条 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知识产权局每年年终将当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年度专项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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