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本区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公共服务资源,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降低创新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普陀区科技产业工作三年推进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对象范围
凡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非本单位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且发生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费用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补贴。
第三条 补贴原则
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原则。区科委按市科委审核认定的企业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含市科委要求区级财政补贴匹配的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区财政补贴经费总额最高为30万元。
第四条 受理时间
以市科委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受理指南为准,区科委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费用进行受理。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补贴资金申请与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或提供服务明细表,明细表中必须含有每项项目的价格、费用总额以及服务时间,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三)服务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资助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负责受理、初审后,报送市科委。根据市科委审定结果,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签同意后,区科委按要求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金管理
申请单位获得的市、区二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共享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研制开发等创新活动中的设备与耗材采购、人员培训与补贴等。申请单位对补贴资金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暂定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