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中介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转化过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咨询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第四条 申报认定区科技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6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五)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五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奖励扶持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为本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项目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4、中介费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确认一次。申请时间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到区科委备案,区科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名单交“闵行区财政局”。
第七条 凡被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享受《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闵府办法[2009]13号)中规定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由区科委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