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开发、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申请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是闵行区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成立“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领导小组”,由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税务分局和闵行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具体审核闵行区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所属的技术开发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要认定的研发机构是指本区初创的研发机构,已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可以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须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有代表国内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能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开发项目,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申请单位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申请的,须为本市同行业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或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四)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和现代化管理基础,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并拥有发展思路清晰、市场开拓能力强、锐意改革、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五)具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开发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在“闵行科技”(网址:www.mh.sh.cn)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研发机构建设汇报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研发机构筹建情况、研发机构研发项目、中长期技术创新计划、人员与经费投入情况以及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体系的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5、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6、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7、企业获得的B类以上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8、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9、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区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四)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区科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区科委和区经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经区认定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第九条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区科委和区经委颁发“闵行区研发机构”铜牌。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条 研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十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区财政和申请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区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凡被认定为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单位可享受《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区级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认定后,区财政拨款不得用于研发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区财政拨款可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