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支持本区企业申报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依据《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用于支持本区企业获得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支持后,给予的相应匹配资金支持。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凡获国家和市科技创新基金、国家和市重点新产品计划、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和其他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专项计划等资助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经申请可给予一定资金的匹配。
第二条 本支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的财务计划和经营核算管理,并能正确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四)国家或市相关部门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五条 项目匹配资金一般分二期拨款,企业申请后续拨款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申请表;
(二)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对项目后续拨款的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该项目通过检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方式
第六条 资助标准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专项计划资助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给予一定资金的匹配。
第七条 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分为贷款贴息、专项补贴二种。其中: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以贴息方式资助;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专项补贴方式资助。
资助程序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 资助程序
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申请,在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下达有关文件后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负责并受理项目的申报;
(二)区科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审意见;
(三)区科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资助申报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四)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资助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五)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科委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专项资助合同书》;
(六)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按合同书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
(七)如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科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与国家和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经费同步按相关要求下达。
(二)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三)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相关部门递交上述报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 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与国家和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将相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并报送区科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