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家科技大会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精神,更好地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普委[2006]47号)的要求,加速科教兴区步伐,加大扶持普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力度,依据《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扶持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普陀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基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等科技项目,完善本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条件
第三条 扶持对象
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扶持条件
扶持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普陀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区级科技创新项目和区级小巨人企业等,重点扶持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基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以及其它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专项计划的科技企业或项目;
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应有学历、专业、工作简历的相关材料,且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申请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创新开拓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扶持标准
第五条 扶持方式
根据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不同特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专项补贴和贷款贴息二种。
(一)专项补贴:用于区级科技创新项目和区级小巨人企业等;
(二)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区级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专项补贴:每个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一般不超过50万元;每个区级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每个区级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10万元。
获上述专项补贴和贷款贴息的单位或项目,如今后被列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基金、上海市小巨人工程等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后需区匹配资金支持时,区财政可扣除已支付的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扶持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附件材料;
(四)其他
第八条 扶持程序
(一)企业在每年的3~6月份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负责并受理项目的申报;
(二)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相关项目要求进行评审评估,根据区情和支持重点,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步意见;
(三)区科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扶持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资助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五)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立项的科技项目,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普陀区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
(六)区科委和区财政局按合同书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七)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科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竞争择优、公开透明” 的原则,程序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运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本实施细则及《普陀区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要求,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