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1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经由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普陀区内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每年对区内税收1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至10万,具体如下:
1、上年度区内税收在100万(含)至5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3万元;
2、上年度区内税收在500万(含)至1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5万元;
3、上年度区内税收在1000万(含)至5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7万元;
4、上年度区内税收在5000万以上(含)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10万元。
第四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
1、区科委每年组织一次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申报。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区税务局出具的汇算清缴证明等。
3、区科委负责对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4、通过审核的由区科委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对受奖企业管理团队实施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奖励资金应专门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和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普陀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