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普陀区科技产业园区及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科技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园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普陀区科技产业发展三年推进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符合市区科技产业导向、经市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园区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机构运行,根据要求上报园区经营情况、及时通报动态讯息并按时、准确提供科技企业统计数据。
(二)各园区提供用于科技企业经营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园区应配备商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功能,专业性园区可建立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
(三)三年内入驻园区并税收落地的科技企业比例优化到园区属地企业的70%以上,入驻企业属地纳税比例达到50%以上。至2009年底政策享受超过三年的园区,原则上必须符合前述条件或经筛选认定后符合条件。
(四)园区原则上须完成政府规划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在上述科技园区中、税收落地、符合科技产业发展导向,经区科委登记备案的科技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各园区实行税收单列、一园一策。新建科技园区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次性不高于500万的建设补贴。各科技园将入园企业前三年内所缴纳的主体税种的区财政实得部分,以及三年后主体税种新增的区财政实得部分建立园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
第五条 各园区扶持资金的70%用于提高园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及支持园区的管理和建设。
(一)由园区根据各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区域经济贡献度、所属产业领域和市场发展潜力,综合评估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促进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对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发展导向且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还可用于房租补贴,其比例总和一般不高于该企业上年度对园区扶持资金产生贡献的50%并报区科委备案。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通过科技专项资金支付给企业。科技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本区科技产业发展导向且极具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扶持政策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园区扶持资金除去扶持科技企业的余下部分,由各园区向相关部门申请立项,用于支持科技园区的内部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 各园区扶持资金的30%由区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有下列情况的,由园区或相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并专款专用:
(一)对为提升园区功能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和科技公共平台项目建设、改造等,按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50%予以补贴;对园区平台建设项目贷款经审定的,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一年。对区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每年最高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园区举行的各类专业学术会议和科技创新主题活动,每项不超过5万元。重大活动另行专报。
(三)每年最高安排20万,用于科技园区工作者业务培训、考察调研;每年最高安排10万,用于奖励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园区管理公司个人和团队。
(四)每年最高安排50万,用于奖励科技企业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
(五)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优秀高级科技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两镇参与建设的科技园区,入园企业三年后的主体税种区级实得部分,按区、镇财政体制分或比例由区、镇共享。
第四章 补充规定
第八条 园区管理公司向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服务的收入,按其所交纳的主体税种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用于支持园区管理公司发展。
第九条 对注册在科技园区的风险投资或产业创投公司,从事对本区科技园区投资或对园内科技企业的投资收益,所交纳的主体税种,前三年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的50%由区财政支持相应投资公司。
第十条 对注册在科技园区内,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等,从2010年起五年内,按其所交纳的主体税种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支持园区的基地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区投资办
区 科 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