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普府办〔2009〕87号

日期:2014-08-19 16:00:55 来源:普陀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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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我区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沪府发(2009)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是指通过合法规范渠道,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或设备,通过消化吸收,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科学操作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过程;或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后,进行原始创新、二次创新、集成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产学研”技术研发平台或自身研发体系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活动。

  第二条 本支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申报技术引进、吸收、创新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在普陀区,符合国家和市、区产业导向,运营正常、管理规范、清洁生产、无高能耗、经营业绩、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

  第四条 本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市经信委申报目录范围,在行业中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区商务委推荐申报,通过市级专家评审且列入当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对市经信委的资助资金给予适当的匹配资助;

  (二)对由企业建立并经相应政府机构认定的具有引进、吸收与创新功能的下列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匹配或补贴:

  1、对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视该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度,企业产值在5千万至1亿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企业产值在1亿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

  3、对认定的国家、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研发的产品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各上浮20%的资助、补贴。

  (三)对企业从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并取得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效果和自主研发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升级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

  上述资金原则上每年度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不予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支持资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绩效评估报告);

  (五)凡经国家、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技术引进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他项目提供专家评估报告。

  第六条 由区商务委负责并受理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已进行过专家评审并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的项目,参照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实施细则,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审签后,由区商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给予奖励资助。

  第八条 由区商务委组织对其他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得出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合审核,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区商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给予相应的资助补贴。

  第九条 上述经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报区政府审签同意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资助合同书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并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实施绩效评估,提交报告。

  第十条 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商务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区商务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并按规定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定期报告,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商务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支持资金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区发改委

  区科委

  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

  工商普陀分局

  区税务局

  区审计局

  区商务委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