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不断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2011-2015)》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全区统筹、部门负责、分类立项、集中审定、规范流程、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坚持“谁申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的责任制落实,属于职能部门管理的按职能归口管理,充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和使用效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区属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各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以“科技提升商业价值”“科技提高生活品质”“科技重塑城市生态”为主线,用于促进经济转型,着重培育经济增长点,促进集群创新;用于支撑社会建设,加强服务民生关注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用于优化创新软环境,着力提升发展软实力,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
重点加强对以下五方面的投入: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创新政策,资助高新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催生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科研投入、品牌塑造,支持企业上市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二)培育文化创意类新兴产业:聚焦时尚设计、文化传媒、戏剧娱乐三个领域,加强对创意孵化基地和创新产业园区的功能建设,加大创意创新型产业的培育;
(三)推广科技创新成果的实践应用:鼓励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以项目化方式的先行先试和实践应用,支撑我区社会建设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四)打造信息技术与区域发展全面深入融合的“智慧静安”: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建设以更高效的电子政务、更便捷的便民服务、更安全的城区管理、更优良的商务环境为目标的智慧城区;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着力汇聚各方资源和优秀人才,构建区域科技创新智库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前瞻研究和科学决策力度,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素养,提升科技创新管理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
第六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适时探索建立科技创投基金。
第七条职责分工
静安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科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谋划、决策、协调和推进,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的把握和监督。
科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创办”,日常工作由区科委承担),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发布每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指南;汇总和统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总体预算,提交区科创领导小组审议;汇总年度科技创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估。
政府相关部门为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方案,进行项目和资金预算的申报,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等。政府相关部门还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分别制定相应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项目申报
每年三季度,各单位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向区科创办提交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方案,对受理和拟实施的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区科创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科创办组织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意见,即项目的功能定位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政府投资的方向等。
由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创新性提出意见。重大资金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功能定位和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科学创新性等进行评审。
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区科创办根据区科技创新聚焦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评审意见等对项目加以整合和统筹,对全年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和整理,拟定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计划表,报区科创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决策程序
经区科创领导小组审议后的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由区科创办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作为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的依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须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项目申报部门应向区科创办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表”等有关资料,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批。
区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管理。
区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并纳入相关申报单位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各申报单位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各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等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区科创办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投标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年度科技创新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区政府批准的相关凭证,按规定流程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申报单位。
实施项目化管理的建设资金需分期到位,30%资金留待项目完成项目验收、决算审价和总结备案后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进度和用途进行的项目,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和资金变更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报区科创办审核后调整实施。重大项目调整需报区科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随意终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区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资金监管
区科创办组织对年度科创专项资金进行效能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决算审价和绩效审计,对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单项资金大于200万元的项目进行效能评估。
区监察局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7年5月18日区政府发布的《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府发〔200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