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日期:2014-08-19 15:58:57 来源:静安区科委
分享到: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2、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每年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制造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6、企业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前三年度的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注册商标登记证书,专有技术应提供相关保密或权属证明);

  5、企业诚信证书;

  6、企业章程以及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认定为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科技创新贷款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8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基地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3、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的贷款项目,即由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所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银行实际利率的50%至100%的比例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集中受理

  三、资助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券商提供的《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5、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原件;

  6、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金融办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