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08-19 15:58:57 来源:静安区财政局、区投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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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服务经济的能级,聚焦总部经济,深化楼宇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本市关于加快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等“四个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

  我区新一轮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聚焦重点产业、分类设立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参照经济贡献、新老平稳过渡等原则。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我区分别设立下列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地区总部专项资金;(二)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三)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四)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五)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六)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四、重点扶持产业的政策

  (一)地区总部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按照沪府发〔2008〕28号、沪府发〔2008〕5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及奖励。对大企业的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企业,六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新引进的由大型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总部,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对上述的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二)商贸流通业

  1、对新引进经营国内外著名品牌的企业总部、销售中心、结算中心,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连锁商业经营总部、知名品牌的旗舰店及其他从事商贸流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三)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期货、股权投资、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注册资金或资产规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按照市政府(沪府发〔2009〕40号文)有关对金融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上述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三年的租房补贴。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四)专业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会计、广告、律师、税务、审计、会展、投资咨询、评估、经纪、认证、仲裁、资信调查等专业服务业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旅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其他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广告策划、戏剧娱乐、原创设计、动漫设计、游戏开发等文化创意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六)科技型企业

  1、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设计、软件开发、it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申请财政扶持的项目

  经批准可享受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发展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申报专项资金。

  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主要有:产业调整、总部设立、外经外贸、科技创新、服务外包、专利申办、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激励、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特定补贴等。

  六、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给予补足。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投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