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进一步推动我区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支持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二)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设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它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五、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请方式
对符合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区发改委。(税收征管关系不在我区的单位,原则上按其税收征管关系的渠道上报。)
(二)申请时间
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每年的二月,由区发改委发布通知,各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三)初审材料要求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程序
(一)初审
由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督促和协助申请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补充、完善、汇总相关资料,形成复审材料。
年内不能竣工,或其他条件暂时不够成熟的项目,如果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可以纳入区发改委引导资金项目备选库,作为后续的备选项目。
(二)复审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
(三)转报
经上述程序后,由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的汇总、转报工作,协助申请单位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
七、服务与监管
(一)区发改委辅导申请单位按要求规范地撰写申请报告,真实地填写有关表格,详尽地提供附件材料。
(二)区发改委要求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区发改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每半年一次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完成。
(四)区发改委项目竣工完成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发改委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转报市评审小组。
(六)区发改委配合市评审小组做好项目评审、现场调研和检查、抽查等相关工作。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