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长宁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持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对长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城区,在《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技术创新项目:通过网上专家评审并推荐申报国家、市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要求区先承诺匹配的按项目管理规定给予承诺,并按承诺金额和方式资助。
(三)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对获得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社会捐赠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上海市科技特派员: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在沪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科技特派员进驻企业开展工作,通过资金支持与智力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产学研合作研究,解决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抗风险的能力。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七)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八)技术开发转让:对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一定期限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给予扶持。
(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50万元资助,共计30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共计200万元。同时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十二)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上海市重点新产品:对上海市重点新产品项目,按专家打分排序,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分数靠前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颁发证书,剩余项目由市科委颁发证书。
(十四)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区产业化政策:凡由科研院所在我区新注册的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的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十五)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政策:对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匹配。
(十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符合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上海市经信委网上初审,并入围专家答辩但未最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额度一般为报市经信委初审项目“发展专项资金”额度的10%。
(十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对获得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
(十九)专利专项资助:对单位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同一单位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已享受市专利专项资助的不再享受区资助。
对个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个人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专利数不超过5件。 对获得国外和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区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匹配资助。
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单位,对该单位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审核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二十)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于次年度起即可参加“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扶持资金在认定后、验收合格后各发放50%。
(二十一)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二十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质量战略扶持政策
1.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20万元。
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获得ISO9000、14000、18000、22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组织,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3.对获得“质量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二十四)名牌战略扶持政策
1.对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5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对获得“上海名牌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
(二十五)标准化战略扶持政策
1.标准化组织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100万元、40-60万元、2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对承担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各类标准的制修订
(1)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80-10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0-3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30%执行;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20%执行。
3.制订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企业标准
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执行标准获得明显成效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每个企业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4.采用国际标准
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到期再申请,并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5.标准化示范试点
获国家级、市级和区级标准化工作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30万元、10-15万元、5-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上述项目获批后分别给予三分之一的启动经费,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再资助另三分之二余款。
6.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鼓励标准化成果转化,对获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称号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助。
(1)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标准化工程师
对取得标准化工程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十六)驰(著)名商标政策: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10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资助资金10万元。
五、促进企业提升技术能级
(二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市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市认定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九)软件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十)企业技术中心:支持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的配套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十一)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核批准的,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资助,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六、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三十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政策:对注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园内的企业,可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认定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匹配资助。
(三十三)科技园区政策: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区财政设立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
(三十四)多媒体孵化器政策:财政安排孵化器专项资金扶持:孵化基地建设及对经认定的孵化企业的成长发展。从多媒体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与上海多媒体产业园签订协议后,享受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扶持政策,其在孵化器享受的扶持政策自动终止。
(三十五)国家大学科技园政策: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区、校共同认定的孵化场所,三年内参照多媒体孵化器政策执行,并给予孵化场所一定的装修与改造补贴;对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新引进的非孵化场所内的企业,享受长宁区科技园区政策。区政府将设立“大学科技园企业发展基金”,按国家对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十六)科技企业中介服务补贴:对科技企业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财政补贴:获得国家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50%补贴;获得市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获得市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研发的成果获得专利,并经专家评审属于有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对其在项目前期向法律、会计、公证等专业评估、策划和检验、检测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40%的补贴。
七、附则
(三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三十八)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三十九)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限为五年。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四十)本意见操作办法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