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指的项目为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三条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管部门、转报部门均为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简称区发改委)。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长宁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包括两个部分:
(一)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市引导资金给予项目的支持方式,按照1:1的比例进行匹配的匹配资金;
(二)虽未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但符合长宁区“十二五”期间优先和重点发展导向、具有特殊功能性、示范性的项目,经长宁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获得附相关条件的资助或贴息的区级引导资金。区级引导资金使用将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第五条长宁区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要符合《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鼓励本区企业申请国家、上海市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三)支持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优先扶持和重点扶持产业领域项目,体现长宁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特点;
(四)支持长宁区各类试点建设,对具有突破示范效应的试点项目、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五)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根据《办法》规定,对符合《办法》的项目,我区引导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第三章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
第七条申报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除符合《操作规程》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税收关系属地原则。凡税收征管关系在长宁区的企业,可以向长宁区发改委申请引导资金扶持,区发改委负责对申报项目初审和转报。
第八条按《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稿及三份纸质稿;如申报区级引导资金的项目,需提交《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两份纸质稿;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五)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文件。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八)专利、研究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项目转报和评审
第九条项目转报程序:
(一)区发改委在长宁区门户网站(www.changning.sh.cn)发布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申报要求。
(二)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通知和申报要求,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hdrc.gov.cn)下载《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格式进行详细填写;申报区级引导资金的,还需填写《长宁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借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申报单位需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详见第八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审核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备案;申请区级引导资金的项目,需另准备二份材料报送至区发改委。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区发改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区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性质、申报主体以及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作为长宁区向市评审小组转报项目的主要依据。
(二)初审通过后,按《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形成本年度长宁区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报告和项目汇总表,提交市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如属专项申请区级引导资金的项目,则提交区相关评审小组。
第五章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长宁区将建立引导资金监管机制,由区发改委牵头,定期组织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监管小组,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区发改委为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区发改委将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市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区财政将限期收回全部或部分引导资金:
(一)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将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二)项目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三)项目重大变化而隐瞒不报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四)项目竣工验收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五)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根据《操作规程》,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获得市或区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区发改委;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对市或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账;
(四)每半年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五)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区发改委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上报市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好因项目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引导资金收回等有关事宜;
(七)配合市评审小组或区相关小组、区监管部门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区发改委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评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并向市评审小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二)项目起止时间;
(三)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四)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六)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七)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八)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九)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
(十)项目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操作规程》明确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范围外,根据长宁区实际情况,不属于长宁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优先扶持和重点扶持范围的项目、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有虚假申报和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不良记录的单位申报项目、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不属于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委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