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以及《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长府〔2007〕45号)要求,按照“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建立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现对《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08〕50号)进行修订。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资金来源、支持范围和方式以及补贴原则
(一)资金来源。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支持范围
1、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长宁区注册、并在长宁区纳税的企业;
2、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
3、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污染源防治等减排项目;
4、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5、区节能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的全区节能减排推进工作;
6、区政府明确的其他用途。
(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方式。补贴费用按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四)补贴原则。补贴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实行公开、透明、不重复享受原则(除非国家或上海市明确要求,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标准
(一)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被列入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或被列入区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企业,按照调整企业上年度能耗情况,每吨标准煤最高补贴3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建筑节能项目
1、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单个新建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居住建筑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80元;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其中居住建筑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须在2000平方米以上。单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
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
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分项计量等工作。其中,能源审计项目按照实际委托审计费用最高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分项计量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最高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交通节能项目
1、通过对既有运输工具、交通设施采取技术(流程)改造、设备更新等节能措施,年新增节能量在100吨及以上标准油的项目,根据实施期内的新增节能能力,按照每吨标准油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自行车租赁网点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项目,以及推动居民采用公交、步行等方式出行的相关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四)社区节能项目
1、业主或物业公司实施的社区公共部位或用能设施节能改造项目,节能率在10%以上或者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2、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社区公共部位或用能设施节能改造试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全额补贴。
(五)节能产品研发和推广项目
1、企业自主研发,经有市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和推广价值的产品和技术,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区政府开展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效空调、高效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推广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贴。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条款补贴对象为节能服务公司,补贴标准如下:
1、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补贴的,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进行补贴;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补贴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补贴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0%-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5%的补贴,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5%的补贴;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标准的70%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得中央财政和上海市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上海市奖励标准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对特种设备节能评估与改造项目进行补贴,包括锅炉和电梯节能评估与节能技术改造、高能耗锅炉关停或搬迁、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锅炉油改气等,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工业和商业企业对用能设备或生产系统开展的能源审计项目,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八)减排项目
1、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补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垃圾、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项目等,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进行补贴,包括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总量控制项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直排废水达标治理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同一治理项目3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补贴。
(九)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对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节能减排基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1、能源统计、计量、建筑等各类节能培训费用;2、区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节能减排专项课题研究费用;3、各类节能主题宣传费用;4、经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补贴项目。
(十)其他项目
1、区政府指定扶持用途与金额,要求予以落实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按照区政府批示进行补贴。
2、区节能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的全区节能减排推进工作,据实补贴。
3、市政府要求区县实施或予以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其中,单个项目对企业补贴金额超过50万元的,根据当年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统筹平衡,酌情补贴。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各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的材料为:
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⑵项目实施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⑶书面申请报告;
⑷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⑸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⑹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
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⑻其他相关材料。
2、项目的审批。项目资金由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采取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进行确认的方式。其中,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向区商务委申报,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项目向区建交委申报,节能产品研发和推广项目向区科委申报,减排项目向区环保局申报。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节能办汇总。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减排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区节能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并报区政府或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1、资金的拨付。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2、资金的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五、附则
1、本办法效力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在实施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3、原《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08〕50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