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08-19 15:58:57 来源:闵行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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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精神,推进科教兴区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0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三类。

  上述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鼓励发展产业导向,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里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在闵行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的特征。

  二、培育目标

  到2010年,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10家左右;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25家左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00家左右。

  三、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l、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制造类)、或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2、企业的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8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制造类)以上,或利润450万元以上;新能源、新材料企业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软件科技服务类企业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7、制造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240万元以上,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60万元以上,软件和科技服务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80万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1、市政府在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自2006年起,逐年增加,实施五年;

  2、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专项资金,在“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内进行预算安排,2006年拨出1500万元专款,以后逐年增加,实施五年。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工业区)两级按比例负担:其中,60%由区财政负担,在“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内进行预算安排;40%由受助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财政负担,并及时解入区财政“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专户;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五、申报流程

  1、政府告知。由区科委采用书面通知、网上通知等方式告知企业。

  2、企业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向区科委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前3年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个月份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3)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概况;

  (4)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商标(品牌)证明;

  (5)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

  (6)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

  (7)技术成果(产品)检测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

  (8)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9)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10)产品定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

  (11)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

  (12)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协议、技术转移证明;

  (13)企业经营规模及纳税证明等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3、政府审定。区科委集中受理后,提交由区科委、区经委、区委政研室、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工商联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建议名单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公示。其中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者,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向市科委推荐申报。

  4、受理时间。每年两次受理。市科委受理企业申报时间为5月份与8月份;区科委受理企业申报时间分别为4月份与7月份。

  六、培育措施

  (一)企业储备

  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区委政研室、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工商联等单位,选择100个科技型企业,建立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后备企业库,加强宣传、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二)扶持内容

  凡被评为市、区两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者享受优惠的政策扶持措施。

  1、优先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上海民营企业科教兴市扶持资金”。

  2、优先帮助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专利新产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优先协助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帮助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上海市的重点新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帮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构筑产学研战略联盟;

  4、优先帮助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5、优先推荐企业及其产品申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品牌建设的荣誉称号和资助;

  6、优先对小巨人(和培育)企业的总负责人给予区内工商管理方面的培训;

  7、优先为企业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闵行人才网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双向选择的免费平台,为企业创新提供信息交流,人事咨询及人才推荐服务。

  8、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运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资金资助

  被评为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者,将获得相应的资助、培育。

  1、资助标准:

  (1)自2006年度起,市政府给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区政府按市政府资助资金1:1配套支持;

  (2)区政府给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金支持,每家30万元。

  2、资助

  市、区资金主要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包含多项内容,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原则:

  (1)项目经费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闵府发(2005)17号)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批文和由区科委、区经委与企业签订的互动合同、企业纳税(或免税)凭证,以及企业享受区、镇其他扶持政策的情况证明等材料,直接拨付受助企业。

  4、培育周期:

  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累计计算。其中,区小巨人培育企业如再被评为市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市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按相应的资助标准减去已给予的资助额予以资助。

  5、授牌:

  凡被评选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标的,则予以摘牌;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名共同授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铜牌。

  七、跟踪服务

  1、区科委、区经委共同负责对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上报区政府、市科委和市经委。

  2、区科委、区经委共同负责与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签订政企双向互动合同,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指标,掌握企业发展状况。

  3、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区经委复核后,报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审核确认,在有效文本修改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培育过程中和获得相应称号后五年内,企业条件发生根本变化的,如改变注册地等,政府有权追缴相应资助资金;如部分改变注册地,研发与销售在原注册地不变的可不予追缴。

  4、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科委会同区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区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如需修改,由区科委会同区经委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