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4-08-19 15:56:59 来源:闸北区科委、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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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技化战略,努力打造创新闸北,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与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以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和《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自觉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计划,参与“科技小巨人工程”,以及开展各类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立推动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不断增加政府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的投入。区政府将不断增加对科技投入的比例,确保到2010年,科技投入在区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设立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的“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

  第三条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开展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活动。资助企业专利申请,鼓励企业实施专利的产业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全力推进区域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园区提升创新能级和产业化能力。鼓励园区引进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支持园区建立科技创新与创业技术支撑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区域内老厂房、旧仓库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项目。

  第五条  全面打造区域科技创新支撑环境。优化与完善政府的专项服务,引进和培育科技中介机构,逐步完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引导与鼓励区域内社会科研资源的共享与服务,积极构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中心。建立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与担保资助机制,引导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向科技企业倾斜。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努力营造吸引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闸北创业、集聚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细  则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一)基本条件

  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项目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能显现产业化效应。

  2.项目应能够在所属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业绩;能够体现信息化推广运用,实现传统产业改造;能够优化企业投资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升级。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在建或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4.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承诺计划资金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技术骨干团队。

  优势科技产业总部型、集团化企业引进与促进项目:

  1.企业主营业务在高铁轨交、装备研发、电力节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以及市科委、市经信委和闸北区政府签署的《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闸北区人民政府市区联动工作协议》、《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合作协议》框架内的行业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2.企业通过内部资源整合与调整,实现实体型集团化管理,从而达到对所属子公司研发投入、产品经营、知识产权与股权资产的相对集中调控并集中于本区纳税。

  3.总部型企业的研发机构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

  1.传统产业的企业或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改造。

  2.传统产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合作、风险投资和资本入股等形式实施改造与提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的成果转化项目;

  2.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其他产业化项目:

  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火炬计划(重点)项目认定;实现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

  (二)政策享受

  1.对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计划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区政府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2.对优势产业中新组建集团化企业、新引进研发型总部企业等,区政府给予场地拓展、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等方面政策优惠和必要的资金资助。

  3.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升级换代的企业,经认定,区政府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

  4.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享受。

  (1)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5.对企业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6.对企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区政府将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7.对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之间发明专利的转让,且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流程

  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1)在市经信委网站(www.sheitc.gov.cn)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科委、市经信委;(2)市科委、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公布结果。

  优势科技产业总部型、集团化企业引进与促进项目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1)企业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3)确定扶持内容。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2)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4)颁发证书。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1)在市经信委网站填报申请材料,经区商务委、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2)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市经信委公布认定目录;(4)颁发证书。

  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1)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科委火炬中心;(2)市科委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颁发认定文件和证书。

  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3)确定扶持内容。

  (四)监督管理

  1.申报项目实施半年报、年报。

  2.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区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发展

  (一)基本条件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1.申报单位应当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科技园区所规定的区域范围之内。

  2.用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建设、二次创业、孵化器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合作交流和重大活动的项目。

  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

  1.企业从事多媒体技术研发、应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制造等为主要业务。

  2.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之内。

  3.入驻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的科技企业。

  企业集约化开发建设科技园区项目:

  1.新建园区要有鲜明的科技创业创新主题和产业发展规划;

  2.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0平方米;

  4.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比例应达到60%以上;

  5.入驻园区的企业税收属地率应达到80%以上;

  (二)政策享受

  1.对经审核列入的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区政府以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2.对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给予《上海多媒体谷专项扶持政策》享受;对能级高、产出大的企业,则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享受。

  3.对企业集约化开发的科技园区项目,区政府视情予以专项扶持政策覆盖。

  (1)区政府以入驻园区的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贡献额的70%部分设立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2)对于新入驻科技产业园区的科技企业,区级“三税”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申报流程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在上海科技网填报申请材料,并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3)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4)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1)园区公司填报申请材料,报上海多媒体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2)上海多媒体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审;(3)批准对项目的扶持建议。

  企业集约化开发建设科技园区项目:(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会审;(3)批准园区所享受的政策。

  (四)监督管理

  1.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2.区科委对园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资金监管,机构每半年应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

  3.区科委监督园区主体运营机构对入住园区企业的政策支持情况。

  第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一)基本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软件企业认定:

  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政策享受

  1.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申报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在上海科技网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初审通过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4)网上公示;(5)公示无异议,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1)在www.softline.org.cn下载、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email方式发送给受理部门联系人;(2)受理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3)网上公告认定企业名单;(4)颁发软件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1.每年2月底前,高新技术企业应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软件企业应按年度接受年检。

  2.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督促按时整改。

  3.企业应在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一)基本条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认定办法参照上海市科技培育小巨人企业。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政府以资金配套方式与市政府资助资金同步,市、区资金资助为1:1配套。

  2.对经认定的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政府资金资助10万—50万。

  (三)申报流程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1)在上海科技网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3)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4)市科委审核认定;(5)公告并授牌。

  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1)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3)选定年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计划数,并予以公告。同时向市科委推荐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4)授牌。

  (四)监督管理

  1.实施期内,企业科研投入资金不低于市区两级投入资助资金的两倍。

  2.区科委对企业实施监管,企业每逢双月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

  3.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经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确认。

  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并追缴有关资助资金。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

  (一)基本条件

  1.列入区科技型改制上市培育的企业;

  2.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3.列入国家证监会成功上市的企业。

  (二)政策享受

  1.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之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2.对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流程

  (1)科技企业向区科委、区商务委上报申请材料;(2)区科委、区商务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3)确定扶持意见。

  (四)监督管理

  区科委对企业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一)基本条件

  创新基金项目:

  1.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企业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

  3.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其他项目:

  获得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资助项目;获得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获得上海市级以上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35万元的资助;获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市资助资金标准的配套;

  2、对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区政府酌情给予奖励;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科技重点计划项目,区政府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项目:(1)在www.innofund.gov.cn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审核;(2)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其他项目: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后报市科委。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科委上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2.区科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3.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由区科委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跟踪。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并具有持续创业和创新的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指南的科技创业项目,区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将给予资金支持。

  2.扶持资金额度将根据企业投入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每家创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四)监督管理

  1.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2.区科委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附有权利与义务明确的联合组建协议书,并有一个主要组建单位。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良好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由多家相关企业联手合作,或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围绕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提升产业化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资助。

  2.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情况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3.对市级行业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20%的配套扶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确定扶持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半年向区科委书面报告运行情况。

  2.区科委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跟踪服务与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

  5.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请。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政策享受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视国家和上海市支持资金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2.对经市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10%的配套扶持。

  3.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委初审;(2)区商务委会同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确定扶持内容。

  (四)监督管理

  1.企业技术中心每半年向区商务委上报运行情况和数据。

  2.区商务委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跟踪、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基本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列入本区专利登记范围的个人。

  3.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品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政策享受

  1.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申请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当年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00元。

  2.当年的pct国际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的pct国际授权每项资助5000元。

  3.对承担上海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研究项目的企业,区政府以资金配套方式与市政府资助资金同步,市、区资助资金为1:1配套。

  4.对被列为上海市商业系统保护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商业系统保护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被列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自主品牌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科技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自主品牌获得上海市荣誉称号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初审;(3)核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4)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专项扶持资金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同时取消其被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单位,即名列前三位。

  2.标准完成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公告为准;

  (二)政策享受

  1.对作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者单位,标准发布后,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名列前三的主要参与单位,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质监局初核;(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区科委监督企业的申请流程与结果,并接受社会的反馈信息。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运用社会人才服务资源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一)基本条件

  1.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应为企业专业技术与业务特征的急需;

  2.引进人才应为高职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3.企业引进的人才可以通过委托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现。

  4.通过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企业的效益发生明显的好转。

  5.企业已经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相对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政策享受

  1.对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中,区政府将在安排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读、医疗保障、购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

  2.对成功引进人才、并已发生显著效益的企业,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人保局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引进人才的使用情况。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员应当是本区企业中技术骨干和部门主管,并在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开发中担当核心职务;

  2.受聘于企业两年以上;

  (二)政策享受

  1.推荐参加政府组织的专业培训班。

  2.推荐企业申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3.协助企业申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等人才培育专项。

  4.对列入上海市科技人才专项扶持的项目,区政府将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人保局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2.区科委、区人保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检查,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人才培育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形成了科技研发的共同合作,并签订正式协议。

  2.企业对共同研发项目有实际的投入。

  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架构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充实、人员到位、资金有保障。

  4.企业设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

  5.企业与专家结盟并得到政府确认和资助。

  6.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合作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

  (二)政策享受

  1.对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区政府将根据其合作形式和产业化效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对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区政府视情给予配套扶持。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立项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区政府给予市支持金额1:1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企业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一次实际运行情况。

  2.区科委跟踪企业工作站、联盟和中心的项目及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条  支持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

  (一)基本条件

  1.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业务在本区。

  2.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企业的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3.全市性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或机构入驻闸北区域内的科技园区开展专业化服务。

  (二)政策享受

  1.对入驻区域内科技园区,并为本区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中介服务总量30%以上的机构,区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2.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域内科技企业举办的大型专项活动,区政府视情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核;(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区科委备案,每半年上报一次在本区的服务量。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同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一)基本条件

  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在本区域内;

  2.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3.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4.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策享受

  1.推荐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对本区内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并获市级以上立项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将按照支持金额的20%(或上级支持有配套要求的)额度予以配套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4.对本区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实际运行情况良好,效益显著的,区财政视情给予3-5万元奖励。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核;(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每半年上报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和技术设备更新明细清单。

  2.区科委每年组织对区域内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4.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5.有较为完善的孵化及服务管理制度,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二)政策享受

  1.区财政为认定的孵化器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按年度与孵化器一口结算。

  2.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得财政收入部分的70%纳入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3.对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享受。

  (三)申报流程

  区级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与评定;(3)区政府审定后颁文。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3)市科委组织审核;(4)授牌。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区科委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向市科委推荐;(2)上海市科委组织审核并上报国家科技部;(3)授牌。

  (四)监督管理

  1.孵化器应定期上报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孵化器应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

  4.孵化器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65%注入孵化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孵化服务,20%用于孵化器运营管理,15%列入孵化器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从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二)政策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申报流程

  (1)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必须进行立项;(2)立项材料报区税务部门和区科委备案;(3)企业设立项目专账;(4)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应如实申报研究开发费用使用情况,并将每年抵扣情况抄报区科委备案。

  2.企业如发生不实申报,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

  (一)基本条件

  1.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标准文本;

  2.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必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二)政策享受

  1.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2.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实施产业化的技术合同登记项目,区政府将视其经济效益和对企业发展的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流程

  (1)在www.stmo.net.cn登记并送区科委初审;(2)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审核认定。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如发生不实申报,按规定予以处罚。

  2.企业申请补贴的项目,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支持建设科技投融资平台与科技创业融资

  (一)基本条件

  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

  1.国内外的投资公司对本区科技企业或其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

  2.以多元方式创建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并主要是对本区内科技企业的项目进行投资。

  企业科技创业融资:

  1.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资产结构合理;

  2.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3.企业有按期还贷能力;

  4.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或生产;

  (二)政策享受

  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

  1.区政府将对入驻本区非银行的投融资机构,视情给予专项政策扶持。

  2.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对本区内科技企业的投资项目,区政府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额给予30%资助,扶持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科技创业融资:

  1.区担保中心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2.对按期归还贷款的科技企业,区政府提供20%的贴息资助。

  (三)申报流程

  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议,提出扶持意见;(3)实施补贴。

  科技创业融资:(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提出推荐意见;(3)区担保中心审核;(4)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1.企业每半年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区科委。

  2.区科委对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支持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一)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产业技术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且权益状况明确。

  3.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

  4.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6.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二)政策享受

  1.推荐本区企业符合条件的自主科技创新产品进入目录。

  2.对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区企业产品,区政府将作为优先支持与采购的范围。

  3.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区政府将列入本区优先支持与采购目录。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填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并附所需材料,报送区科委;(2)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委;(3)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形成初步名单后向社会公示;(4)公示无异议,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正式编制《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5)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发改委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如发生不实申报,按规定予以处罚。

  2.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3.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委申述,市科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一)基本条件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1.项目第一完成人为区域内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和组织;

  2.由区科委推荐,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区科技创新奖

  1.申报项目具有创新性、效益性和社会性;

  2.申报项目必须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3.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已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授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科技专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4.对获得区科技创新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5.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政府根据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6.对于区域内注册属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其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其他科技专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7.对非第一完成单位与第一完成个人的项目,区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贡献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8.获得区科技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申报流程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获奖单位将奖励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审核;(3)区政府审批。

  区科技创新奖:(1)申请材料报送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答辩;(4)区科技创新奖奖励委员会审定;(5)媒体公示;(6)区政府颁奖。

  (四)监督管理

  1.获得区科技创新奖后将在闸北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奖金应主要用于该项目科研人员。

  三、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同时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商务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